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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区及各区县城区接种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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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点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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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门诊部 |
益阳市康富北路345号 |
4233646 |
胡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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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朝阳分门诊 |
益阳市高新区 |
4200765 |
胡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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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医院产科 |
益阳市康富南路8号 |
4205927 |
徐大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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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幼保健院产科 |
益阳市秋果路2号 |
4212120 |
李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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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四人民医院产科 |
益阳市朝阳西路453号 |
6180530 |
蒋晓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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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林港镇卫生院 |
谢林港镇福正街 |
4663120 |
周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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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
东坪镇迎春路 |
7221529 |
胡红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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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医院妇产科 |
东坪镇迎春路 |
7223729 |
刘修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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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中医院妇产科 |
东坪镇迎春路 |
7222029 |
邓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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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妇保院妇产科 |
东坪镇沿河街 |
7223229 |
李钦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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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 |
梅城镇西街 |
7442303 |
刘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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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示范门诊 |
南洲镇兴盛路 |
13467379777 |
涂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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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医院妇产科 |
南洲镇文卫路 |
13873714563 |
郭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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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中医院妇产科 |
南洲镇人民路 |
13874325782 |
周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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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三医院妇产科 |
南洲镇南华北路 |
13507375790 |
徐鹏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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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 |
南洲镇南华南路 |
13517375335 |
文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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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疾控中心示范门诊 |
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51号 |
8822746 |
周世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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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医院产科 |
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82号 |
8822458 |
邓一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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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妇幼保健院 |
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健康巷14号 |
8822729 |
曾姣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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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中医院 |
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108号 |
8822936 |
范放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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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肿瘤医院 |
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21号 |
8212282 |
王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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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点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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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妇幼保健院 |
益鑫泰路210路 |
3254562 |
徐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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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仑医院 |
关公路76路 |
13973761783 |
李湘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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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镇医院 |
人民路午塘巷2号 |
13707377942 |
林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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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老年病医院 |
金山北路629号 |
13055106235 |
陈琼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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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人民医院 |
三里桥路38号 |
13873719627 |
蔡 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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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西结合医院 |
罗溪路58号 |
2662642 |
刘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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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人民医院 |
青年路10号 |
13574731951 |
蒋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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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疾控中心门诊部 |
体育路 |
2623076 |
刘三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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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市人民医院妇产科 |
资阳区五一路 |
13873712925 |
周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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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妇幼保健院 |
三益街185号 |
13973711096 |
汤红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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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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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49 |
向春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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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人民医院 |
迎春路40号 |
3802703 |
刘虎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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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疾控中心示范门诊 |
资阳区三益街 |
13873702005 |
邓振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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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皮肤病医院 |
马良路3号 |
15307370568 |
文金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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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疾控中心示范门诊 |
沅江市银光路48号 |
13973774887 |
祝正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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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医院妇产科 |
沅江市路马岭路57号 |
15873713928 |
陈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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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妇幼保健院产科 |
沅江市琼湖中路75号 |
13607374316 |
杜建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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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中医院产科 |
沅江市琼湖中路 |
13973723088 |
刘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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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三人民医院 |
沅江市山巷口路163号 |
6069031 |
邓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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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疾控中心门诊 |
大通湖区河坝镇 |
5661389 |
杨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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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医院接种点 |
大通湖区河坝镇 |
5662017 |
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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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洲镇防保站 |
大通湖区北洲子镇 |
13873741468 |
王永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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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盆镇防保站 |
大通湖区金盆镇 |
13637375351 |
龙花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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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红镇防保站 |
大通湖区千山红镇 |
13055094858 |
秦奇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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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堡洲防保站 |
大通湖区沙堡洲办事处 |
13873705484 |
唐建斌 |
益阳市政务中心卫生窗口服务指南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许可对象: 拟申请食品卫生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审查意见书; 4.生产经营区的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及加工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6.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产品质量检验室房屋、设备、检验人员情况,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签定的委托检验协议); 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10.现场审查验收卫生学评价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场所监督科,电话:0737-4202009;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产品监督科,电话:0737-420210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所领导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负责人。电话:0737-423164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政务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3]44号)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第四条 许可对象: 拟申请供水卫生许可的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供水单位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供水单位平面布局示意图、制水工艺流程图; 5.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水和检验岗位操作规程;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现场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场所监督科,电话:0737-4202009;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产品监督科,电话:0737-420210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所领导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电话:0737-423164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政务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3]44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第八条 许可对象: 拟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供水单位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审查意见书; 4.公共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工艺流程图; 5.法定检验机构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监测检验报告;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现场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监督科,电话:0737-42020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所领导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电话:0737-423164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政务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3]44号)
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审批事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许可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1.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 2.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 3.职业卫生(含放射卫生)专篇;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有关材料和手续。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02008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核。 三、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647 (二)岗位职责: 对市卫生监督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四、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相关标准和条件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科室重新审核。 许可费用: 不收费
五、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审批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证书;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854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受理资料; 2.符合注册条件的及时受理,由经办人签署意见,经医政科长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3.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理由退经办科室重新审查。 四、发证,资料归档,相关资料退归申请人。 许可费用: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
六、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审批事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说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学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入境签证,按规定办理的居住或停留手续; 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协议书。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854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受理资料; 2.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由经办人签署意见,经医政科长签暑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相关标准和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理由退科室重新审查。 四、发证,资料归档,相关资料退归申请人。 许可费用: 不收费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审批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许可对象: 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 办理时限: 30个有效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三)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现场考核、评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677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受理; 2.符合要求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实地考核情况,得出考核意见;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电话:0737-4234970 四、发证,资料归档,相关资料退归申请人。
八、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审批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许可对象: 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个人 办理时限: 30个有效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个人提出申请 (三)提交下列资料:执业医师证、执业资格证。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02168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分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三、考试、考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67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市卫生监督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确定考试、考核日期; 3.按规定考试、考核日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试、考核,根据实地考试、考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审核意见的签暑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经办科室重新审核。 五、发证,资料归档,相关资料退归申请人。 许可费用: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
九、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审批事项: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3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 许可对象: 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办理时限: 30个有效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三)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现场考核、评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工作人员,电话:0737-4231677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受理; 2.符合要求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实地考核情况,得出考核意见;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电话:0737-4234970 四、发证,资料归档,相关资料退归申请人。
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审批对象: 拟申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单位及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许可条件: 一、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二、设有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三、设有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设立隔离床,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四、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相应儿童保健人员; 五、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申报资料: 托幼机构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托幼机构卫生许可申请表; 2.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园区平面图、各工作间布局平面图; 4.设备清单; 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儿童保健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限时: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要求,市卫生局对申请人的托幼机构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对初审意见、监督文书、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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